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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业作为一个高增值的服务行业,是香港经济走向成功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首要监管机构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成立于1989年5月,负责对股票及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规管及执行纪律处分,并负责监管其他的证券及期货中介人。
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主要如下:采取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和秩序;监督、监察及监管交易所、结算所、控制人及投资者赔偿公司、注册机构(主要为银行)进行的须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律;维持及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并向它们提供协助;根据投资者类别,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包括注册机构在受规管活动时)采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损坏名誉及不正当行为。其他职能包括证监会须促进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了解、说服投资者作出知情的决定及于受监督的环境下进行投资。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将某些职能转授于他人,但不得转授包括制定附属法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条成立委员会、暂时吊销交易所公司的牌照、委任外部调查员、介入持牌法团的业务运作等职能。这些责任帮助维持香港作为国际融中心的地位,为金融产品的提供创新、避免妨碍竞争,以开放透明的方式行事及有效运用资源。
香港证监会架构图
证监会是不隶属于政府架构兼享有自主权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证监会有11名董事(其中5名为执行董事),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根据法例规定,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呈交周年报告、收支预算及经审核的账目表,而财政司司长则须把上述文件呈交立法会备案。政府并不参与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日常规管。
戴维森委员会最初的计划是使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保持平衡。非执行董事为业内、法律、会计业的精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董事会须由不少于8名成员组成,其中大多应为非执行董事。除主席以外的5名执行董事须各自监督一个营运部门。这些营运部门包括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法规执行部及机构事务部,并由法律及其他服务部以及负责证监会内部企业管治各方面的各个委员会(如稽核委员会)提供支持。
证监会向所属的咨询委员会征询有关政策的意见。咨询委员会共有3名证监会执行董事及12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成员,独立成员来自不同的市场及有关专业组别,具有广泛代表性。咨询委员会并无执行权,且不会以任何方式监察证监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证监会主席)、由主席委任的多名其他执行董事,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咨询证监会主席后委任的8至12名其他成员。
证监会能够行使的权力受法律制衡。例如,对于注册和行使干预权力方面的决定,有关人士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也是由行政长官独立委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上诉委员会将由独立和全职运作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取代,该上诉审裁处可审理就证监会的决定而提出上诉的个别案件。另外,程序覆检委员会于2000年11月成立,负责持续检讨证监会在内部运作程序上是否公平及贯彻一致。覆检委员会的成员同样由行政长官委任。
证监会的工作大致上涉及中介人的发牌、监督和监察,规管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和其他集体投资产品的公开发售,监管并购和其他企业活动,监察市场、交易所及结算公司,以及执行证券条例和规则。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杠杆式外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
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 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
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
证监会可以对会员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附属法规、守则及指引的行为进行查询或者调查及采取执法行为。证监会可将严重的案件提交给警务处的商业罪犯调查科或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以进行调查或采取行动。证监会也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处置其资产,或禁止继续经营其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但证监会必须证明在该案件中发出的指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证监会也有权私下或者公开谴责、惩罚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随着联交所、期交所以及各自辖下的结算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合并,并且“股份化”而成为香港交易所,证监会肩负起对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前线监管和有关中介人的纪律处分工作。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在2001年2月签订谅解备忘录,明文确定由证监会监察香港交易所及该交易所的附属公司、监管交易所参与者和监察市场的职能和安排。交易所及结算所有权对参与者进行纪律处分,范围主要是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截至2004年年底,证监会共为26925人注册,包括639名公司证券交易商、152名公司商品交易商、681名公司投资顾问、8名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和10个外汇买卖商牌照。经过多年的运作,证监会已经成为一个符合国际认可标准的证券及期货监管机构。